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东商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于茂胜与卞正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商初字第00065号原告于茂胜,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宏明,盐城市亭湖区黄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卞正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茂胜与被告卞正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茂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茂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茂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茂胜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