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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06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段利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强,段利明,北京天威紫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6688号原告郭志强,男,1968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辉,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飞,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被告段利明,男,1972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高辉,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威紫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协各庄村委会西200米。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581716-5。法定代表人王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强与被告段利明、被告北京天威紫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志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郭志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