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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生于1972年6月5日。被执行人魏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29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剑阁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彭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魏某某在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某某名下位于剑阁县柏垭乡场砖混结构房屋两间(三楼一底)予以过户给申请人彭某某所有。执行员  颜继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民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