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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罗英烈与北海市银海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英烈,北海市银海区环境卫生管理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罗英烈。委托代理人:罗一静,北海市银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北海市银海区环境卫生管理站,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陈本本,站长。委托代理人:李其艺,广西圆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英烈诉被告北海市银海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英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英烈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丘俊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