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海润天玻璃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富利玻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海润天玻璃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富利玻璃有限公司,武汉烁立信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国诚兴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欣锦恒玻璃有限公司,张学福,吕友珍,王贵平,黄俊萍,李凯,吕久玲,熊伟,梅鸣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58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负责人:陈传龙,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帆、张志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海润天玻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一期4栋1单元3层1室。法定代表人:熊伟,总经理。被告:湖北富利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岔山工业园特1号。法定代表人:张学福,总经理。被告:武汉烁立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1#楼一单元2201号。法定代表人:梅鸣建,总经理。被告:武汉国诚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横街华智大厦1栋5层11室。法定代表人:吕久玲,总经理。被告:武汉欣锦恒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新荣村。法定代表人:王贵平,总经理。被告:张学福。被告:吕友珍。被告:王贵平。被告:黄俊萍。被告:李凯。被告:吕久玲。被告:熊伟。被告:梅鸣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武汉海润天玻璃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富利玻璃有限公司、武汉烁立信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国诚兴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欣锦恒玻璃有限公司、张学福、吕友珍、王贵平、黄俊萍、李凯、吕久玲、熊伟、梅鸣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武汉海润天玻璃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富利玻璃有限公司、武汉烁立信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国诚兴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欣锦恒玻璃有限公司、张学福、吕友珍、王贵平、黄俊萍、李凯、吕久玲、熊伟、梅鸣建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