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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申勇与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河川大厦第一座6D601。法定代表人刘世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亚宁,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勇,无职业。上诉人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二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7.24元,减半收取113.62元,由上诉人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