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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慧敏与安徽中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学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敏,李学敏,安徽中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246-1号申请执行人陈慧敏。被执行人李学敏。被执行人安徽中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皖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翠微路,组织机构代码76275093-2。法定代表人李燕,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3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420000元、利息198036元、案件受理费24475元、执行费28580元,合计2671091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24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4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学敏、安徽中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671091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24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4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潇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