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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虞文燕与虞炳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文燕,虞炳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861号原告:虞文燕。委托代理人:贺春曙、陈志刚。被告:虞炳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文燕与被告虞炳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文燕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虞炳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虞文燕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文燕撤回对被告虞炳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文燕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