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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33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