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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与被告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678号原告常某。被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常某与被告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退还原告常某。。代理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