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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1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红凡与黄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凡,黄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1083-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凡,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红凡与被执行人黄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户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7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61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1083号案件的执行。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福审判员  武 轩审判员  付 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