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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立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立保字第102号申请人: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14号,法定代表人:SatrijoTanudjojo。被申请人: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新世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蔚文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爱民审判员  王守革审判员  张跃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国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