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贺贯德与河南省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贯德,河南省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0748号原告贺贯德,男,汉族,1961年7月1日生。被告河南省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贺贯德诉被告河南省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中,第三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河南省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互助协议》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明确约��,如有争议,应由许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河南省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互助协议》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明确约定,如有争议,由许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应有许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贯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国君审 判 员 梁绍梅审 判 员 连东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郭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