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厉存和与嘉兴���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厉存和。委托代理人:卜一奇、汪俊晶。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礼平。再审申请人厉存和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4)嘉秀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厉存和撤回再审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厉存和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一帆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