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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金兰与王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国,刘金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国。委托代理人刘一正,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兰。委托代理人刘文悦,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国与被上诉人刘金兰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寇兴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