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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被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张某某保管合同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张某某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293号原告王某甲,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鱼某某,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之夫)。被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西路银顶今城院内。法定代表人胡东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张某某保管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龙 华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徐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