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海湘甬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湘甬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湘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陆建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杨俊选,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8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