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牛林旺与王志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林旺,王志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牛林旺,男,1974年9月4日生。被告王志星,30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林旺与被告王志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林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林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林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林旺负担。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李艺华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