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州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8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平梁乡。委托代理人:张剑,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76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光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外出务工,地址不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邱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