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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余从军诉被告林庆珠、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从军,林庆珠,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12号原告余从军,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代理人曲斌奎,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庆珠,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现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曲伟,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闽南大厦)。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从军与被告林庆珠、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从军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从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伟娜人民陪审员  孙玉松人民陪审员  黄生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佳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