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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5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袁×与曹×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曹×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05768号原告袁×,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光,北京蔡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兵,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原告袁×与被告曹×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素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被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袁×诉称:原告袁×与被告曹×系表兄妹关系,双方于2005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8月18日生有一子曹小x。由于婚前缺乏对法律的了解,不知道表兄妹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不允许结婚的近亲属关系,婚后双方又经常吵架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袁×与被告曹×之间的婚姻无效;2、依法分割原告袁×与被告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3、儿子曹小x归原告袁×抚养,被告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曹×承担。被告曹×辩称:认可原告袁×与被告曹×双方为无效婚姻。关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被告曹×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共同财产,房屋翻建所用资金均由被告曹×借款;同意儿子曹小x由原告袁×抚养,被告曹×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至4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袁×之母案外人徐秀玲与被告曹×之母案外人徐秀琴系亲姐妹关系,被告曹×与原告袁×系表兄妹关系。原告袁×与被告曹×于2005年12月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袁×为初婚,被告曹×为再婚。双方于2007年8月18日生育一子曹小x。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袁×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与被告曹×的婚姻无效。本院认为: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上述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原告袁×与被告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袁×与被告曹×之间的婚姻应属无效。由于本案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儿子曹小x和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另行制作裁判文书。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袁×与被告曹×之间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