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在信与被申请人青峰山富达铁选厂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在信,建平县青峰山富达铁选厂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46号申请人:程在信。被申请人:建平县青峰山富达铁选厂,住所地建平县青峰山镇。法定代表人:周艳双,厂长。申请人程在信与被申请人建平县青峰山富达铁选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铁精粉1000吨,保全价值24.0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铁精粉1000吨,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变卖、抵押,如需变卖须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保留相应价款,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查封期间为二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二、查封申请人程在信座落在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冬阳小区X号XX楼房一处(朝房权证所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毁损、抵押。否则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