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六民申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孟卫东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孟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申字第000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孟卫东,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五家渠市。2015年5月28日,本院收到再审申请人孟卫东的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称:(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未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是通过合法途径和合理价格取得商铺,属于善意取得第三人,商铺不是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查封前财产,故请求撤销(2015)五垦法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孟卫东在六个月的法定审限内对一审法院生效判决提出再审申请,而该生效判决系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通��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再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对这类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再审申请人孟卫东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刘新建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