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宽洪与厦门市佰腾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宽洪,厦门市佰腾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罗宽洪,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陈少青,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佰腾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泰路28号503室,组织机构代码69304101-5。法定代表人吴灿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宏,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宽洪与被告厦门市佰腾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剑斌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宽洪诉称,罗宽洪系佰腾公司员工,于2011年9月6日入职,在佰腾公司的修理厂从事修理岗位,月平均工资为5288元。2013年4月3日,罗宽洪发生工伤,后经鉴定为伤残九级。佰腾公司为罗宽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仅为1200元。2015年2月27日,罗宽洪从厦门市湖里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有20310.3元(缴费工资2256.7元/月*9个月),这与按罗宽洪本人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能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592元(5288元/月*9个月)相差27281.7元。佰腾公司为罗宽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远低于罗宽洪本人的工资数额,导致罗宽洪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明显降低,造成罗宽洪重大经济损失,故降低的差额部分理应由佰腾公司承担。综上,罗宽洪请求判令被告佰腾公司向原告罗宽洪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7281.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佰腾公司已为罗宽洪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其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的范畴。罗宽洪的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宽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剑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XX杰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