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张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陈建华。被告张涛。原告陈建华与被告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建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1元,合计66元,由陈建华负担。审判员 张凌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龚梦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