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诉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小刚与卢宏军、冯霄琴、如皋久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张明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小刚,卢宏军,冯霄琴,如皋久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诉保字第0026号申请人:黄小刚。被申请人:卢宏军。被申请人:冯霄琴。被申请人:如皋久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宏军。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5万元整或其等额财产。事实和理由:四被申请人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4月28日共同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写下书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是至2015年5月27日,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逾期还要承担借款本金的20%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现借款期限已过,四被申请人未能还款且有私下转移财产的动向,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在法律诉讼后得到实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5万元整或其等额财产。申请人黄小刚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