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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宁、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宁,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鸿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执行前财产保全用)(2015)吴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王宁,男,汉族,1989年10月14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申请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19-26号。法定代表人:孙彦来,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唐山市鸿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北小区313楼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沁园春小区。法定代表人:孙彦来,职务:总经理。申请人王宁因与���申请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鸿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鸿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金额9320000元予以执行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鸿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唐山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金额9320000元予以执行前保全。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玉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志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