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学民与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民,林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76号原告王学民。委托代理人王劲松。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民诉被告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民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林峰驾驶的京M×××××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王劲松所有的冀F×××××号迈腾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林峰驾驶的京M×××××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艳北审 判 员 叶金颖代理审判员 连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汤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