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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林居辉与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77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居辉,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林居辉,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国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居辉与被告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居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居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0元,由原告林居辉承担。审判员  罗建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