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乃贵与吴祖拥、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乃贵,吴祖拥,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641-1号申请执行人林乃贵。被执行人吴祖拥。被执行人杨海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乃贵与被执行人吴祖拥、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09日向被执行人吴祖拥、杨海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75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495元,执行费9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吴祖拥、杨海燕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祖拥、杨海燕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祖拥、杨海燕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祖拥拥有车辆登记记录,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吴祖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辆查找不到,无法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祖拥、杨海燕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吴祖拥、杨海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祖拥、杨海燕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64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祖拥、杨海燕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6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