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明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蔡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明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蔡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大王庙镇。被告王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明水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承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