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盈与被执行人房超物权确认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盈,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盈,女。被执行人房超,男。申请执行人张新盈与被执行人房超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新盈2015年2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返还车牌号为陕A732**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一辆,支付诉讼费295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2日,被执行人房超将车牌号为陕A732**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及案款4396元交入本院。扣除本案执行费1444元,且申请人同意另案执行���300元从本案案款中扣除。本院将剩余案款2652元和陕A732**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新盈,张新颖出具收条。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019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