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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江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狄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