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江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狄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