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黄某某,男,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告张某某,女,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宝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