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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黄某某,男,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告张某某,女,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宝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