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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秀兵与张怀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兵,张怀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835号原告杨秀兵,农民。被告张怀陆,农民。原告杨秀兵诉被告张怀陆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兵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