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坤娜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坤娜,陈树能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48号申请人无锡市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长大厦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顾洪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中、吴文晋,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谷坤娜。被申请人陈树能。申请人无锡市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谷坤娜、陈树能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调字第322号调解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调字第322号调解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蓓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