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与无锡市第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排水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无锡市第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排水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304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无锡市金融一条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701室。负责人徐长庚。委托代理人程婷,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市第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知足桥18号。法定代表人薛维良。委托代理人蔡昀轩,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沁园新村15-9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第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排水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保险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险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