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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民军、张雪举与张雪举、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军,张雪举,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20号原告:张民军,农民。被告:张雪举,农民。被告: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家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军与被告张雪举、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民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举、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张民军申请撤回对张雪举、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军撤回对被告张雪举、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传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武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