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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一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熊某诉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张某某,马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民一初字第00945号原告熊某某,男,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址黑山县某某镇。被告马某,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址黑山县某某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锦州市。负责人韩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职员。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凤恩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张某某,某某中心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8日,被告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左转弯时与行人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交警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后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2484元。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精神损失费共9804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观点,提供如下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过程和责任划分。病志,证明住院治疗情况。医疗费收据,证明医疗费支出情况。被告张某某辩称,对原告的请求没意见,我驾驶的事故车辆是马某的,我借用时出的事,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20万元,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马某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被告某某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2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是肇事后逃逸,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不承担诉讼费。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意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庭审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案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3月8日20时,在黑山县东道蛋糕店门前西侧路边,被告张某某驾驶辽GDD5**号小型普通客车���北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肇事后张某某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后被送到黑山县中医院,诊断为“多发性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8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花医疗费2483.30元。同时查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是借用被告马某的,该车在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2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依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因张某某事故后逃逸,故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系城镇居民,误工费按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熊某某医疗费2483.30元,误工费2283.84元,护理费172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合计7392.98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凤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懿赔偿清单医疗费2483.30元。误工费126.88X18天=2283.84元。护理费95.88元X18天=172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X18=900元。合计7392.98元。黑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中国农业银行黑山县支行,0655790104000686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