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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侯汉民与侯汉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汉民,侯汉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汉民,咸阳彩虹集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夏菊芳,咸阳彩虹集团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汉杰。上诉人侯汉民因与被上诉人侯汉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汉民于2015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汉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汉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侯汉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 帅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书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