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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金光与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昌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孙金光,农民。委托代理人何锦芳,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669号6楼。法定代表人王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昌林,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光诉被告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昌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光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金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孙金光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