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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钢锋与朱恒秋、朱香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钢锋,朱恒秋,朱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冯钢锋。被执行人朱恒秋。被执行人朱香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钢锋与被执行人朱恒秋、朱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恒秋所有的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但下落不明。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恒秋、朱香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8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