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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传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李传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桂街65号。法定代表人张怀民。被告李传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李传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审判员  孟正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霍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