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会兵与宝鸡盛德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马会兵,宝鸡盛德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马会兵,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眉县常兴镇。被执行人宝鸡盛德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大街佳美家东侧。法定代表人景炳强,任经理。马会兵与宝鸡盛德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货款48400元及2013年8月4日至2014年7月7日期间利息2904元(按6﹪计算),承担诉讼费1177元,执行费685元,共计53166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严格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0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民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