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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一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单祖芳、梁友胜、梁蝉波、梁蝉辉、梁蝉翠、梁蝉娟与原审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祖芳,梁友胜,梁蝉波,梁蝉辉,梁蝉翠,梁蝉娟,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监字第7号原审原告:单祖芳。原审原告:梁友胜。原审原告:梁蝉波。原审原告:梁蝉辉。原审原告:梁蝉翠。原审原告:梁蝉娟。原审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法定代表人:原审原告单祖芳、梁友胜、梁蝉波、梁蝉辉、梁蝉翠、梁蝉娟与原审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1)白山民一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于延春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