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某树、第三人成都市某某运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钟某树,成都市某某运输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2587号原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春。委托代理人侯友昌,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彪,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钟某树。第三人成都市某某运输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某树、第三人成都市某某运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茂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