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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隆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隆达贸易有限公司,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574-1号原告威海隆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标,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朝阳,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岩,经理。被告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有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隆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50万元,查封被告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娟人民陪审员  王兆卿人民陪审员  谷新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