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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缪祥、宋礼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缪祥,宋礼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041号原告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白瑞,执行董事。被告缪祥,男,汉族,1989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宋礼华,女,汉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缪祥、宋礼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