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996号原告耿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耿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黄永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舟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