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汪绍恒与成都玉禾田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绍恒,成都玉禾田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342号原告汪绍恒,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代理人邱华,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玉禾田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887134-1。法定代表人张爱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晓霞,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受理原告汪绍恒与被告成都玉禾田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汪绍恒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绍恒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绍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绍恒承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维 来源:百度“”